关于对《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咨询通告征求意见的通知
关于对《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咨询通告征求意见的通知
关于对《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咨询通告征求意见的通知,天津航拍,航拍原理,俯瞰航拍为进一步规范无人机驾驶员执照管理在总结前期授权符合资质的行业协会对部分无人机驾驶员证照实施管理的创新监管模式经验的基础上飞行标准司修订了咨询通告《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请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8月31日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pdf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
近年来随着技术进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
无人机)的生产和应用在国内外得到了蓬勃发展其驾驶员
(业界也称操控员、操作手、飞手等在本咨询通告中统称
为驾驶员)数量持续快速增加面对这样的情况局方有必
要在不妨碍民用无人机多元发展的前提下加强对民用无人
机驾驶员的规范管理促进民用无人机产业的健康发展
由于民用无人机在全球范围内发展迅速国际民航组织
已经开始为无人机系统制定标准和建议措施(SARPs)、空中
航行服务程序(PANS)和指导材料这些标准和建议措施已
日趋成熟因此多个国家发布了管理规定本咨询通告针对
目前出现的无人机系统的驾驶员实施指导性管理并将根据
行业发展情况随时修订最终目的是按照国际民航组织的标
准建立我国完善的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监管体系
本咨询通告用于民用无人机系统驾驶人员的资质管理
其涵盖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无机载驾驶人员的无人机系统;
(2)有机载驾驶人员的航空器但该航空器可同时由外
部的无人机驾驶员实施完全飞行控制
(3)适用无人机分类等级:
分类等级 空机重量(千克) 起飞全重(千克)
Ⅶ 超视距运行的Ⅰ、Ⅱ类无人机
注 1:实际运行中Ⅰ、Ⅱ、Ⅲ、Ⅳ、Ⅺ类分类有交叉时
按照较高要求的一类分类
注 2:对于串、并列运行或者编队运行的无人机按照总重
注 3:地方政府(例如当地公安部门)对于Ⅰ、Ⅱ类无人机
重量界限低于本表规定的以地方政府的具体要求为准
注 4:分布式操作的无人机系统或者集群其操作者个人无
需取得无人机驾驶员执照
注 5:分类等级排列顺序由低到高依次为:Ⅶ、Ⅲ、Ⅳ、Ⅺ、
Ⅻ高分类等级执照可行使低分类等级执照权利(Ⅴ、Ⅵ分
类等级不按重量级别划分)
无论驾驶员是否位于航空器的内部或外部无人机系统
和驾驶员必须符合民航法规在相应章节中的要求由于无人
机系统中没有机载驾驶员原有法规有关驾驶员部分章节已
不能适用本文件对相关内容进行说明
本咨询通告使用的术语定义:
理(包括远程操纵或自主飞行)的航空器
是指无人机以及与其相关的遥控站(台)、任务载荷和控制
(3)无人机系统驾驶员对无人机的运行负有必不可少
职责并在飞行期间适时操纵无人机的人
(4)等级是指填在执照上或与执照有关并成为执照一
部分的授权说明关于此种执照的特殊条件、权利或限制
(5)类别等级指根据无人机产生气动力及不同运动状
态依靠的不同部件或方式将无人机进行划分并成为执照一
部分的授权说明关于此种执照的特殊条件、权利或限制
(6)固定翼指动力驱动的重于空气的一种无人机其
飞行升力主要由给定飞行条件下保持不变的翼面产生在本
规定中作为类别等级中的一种
(7)无人直升机是指一种重于空气的无人机其飞行
升力主要由在垂直轴上一个或多个动力驱动的旋翼产生其
运动状态改变的操纵一般通过改变旋翼桨叶角来实现在本
规定中作为类别等级中的一种
(8)多旋翼是指一种重于空气的无人机其飞行升力
主要由三个及以上动力驱动的旋翼产生其运动状态改变的
操纵一般通过改变旋翼转速来实现在本规定中作为类别等
(9)垂直起降固定翼是指一种重于空气的无人机垂
直起降时由与直升机、多旋翼类似起降方式或直接推力等方
式实现水平飞行由固定翼飞行方式实现且垂直起降与水
平飞行方式可在空中自由转换在本规定中作为类别等级中
(10)无人自转旋翼机是指一种无人旋翼机其旋翼
仅在起动或跃升时有动力驱动在空中平飞时靠空气的作用
力推动自由旋转这种无人旋翼机的推进方式通常是使用独
立于旋翼系统的推进式动力装置在本规定中作为类别等级
(11)无人飞艇是指一种由动力驱动能够操纵的轻于
空气的无人航空器在本规定中作为类别等级中的一种
无人机在驾驶员或观测员与无人机保持直接目视视觉接触
的范围内运行且该范围为目视视距内半径不大于 500 米
人、机相对高度不大于 120 米在本规定中作为驾驶员等级
目视视距以外的运行在本规定中作为驾驶员等级中的一
机在目视视距以外运行但驾驶员或者观测员借助视觉延展
装置操作无人机属于超视距运行的一种
(15)授权教员是指持有按本规定颁发的具有教员等
级的无人机驾驶员执照并依据其教员等级上规定的权利和
(16)无人机系统的机长是指由运营人指派在系统运
行时间内负责整个无人机系统运行和安全的驾驶员
(17)无人机观测员由运营人指定的训练有素的人员
通过目视观测无人机协助无人机驾驶员安全实施飞行通
常由运营人管理无证照要求
(18)运营人是指从事或拟从事航空器运营的个人、
(19)控制站(也称遥控站、地面站)无人机系统的组
成部分包括用于操纵无人机的设备
data link)是指无人机和控制站之间为飞行管理之目的的
(21)感知与避让是指看见、察觉或发现交通冲突或
其他危险并采取适当行动的能力
(22)无人机感知与避让系统是指无人机机载安装的
一种设备用以确保无人机与其它航空器保持一定的安全飞
行间隔相当于载人航空器的防撞系统在融合空域中运行
的Ⅺ、Ⅻ类无人机应安装此种系统
(23)融合空域是指有其它有人驾驶航空器同时运行
(24)隔离空域是指专门分配给无人机系统运行的空
域通过限制其它航空器的进入以规避碰撞风险
(25)人口稠密区是指城镇、乡村、繁忙道路或大型
(26)空机重量是指不包含载荷和燃料的无人机重量
该重量包含燃料容器和电池等固体装置
(27)飞行经历时间是指为符合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的
训练和飞行时间要求操纵无人机或在模拟机上所获得的飞
行时间这些时间应当是作为操纵无人机系统必需成员的时
间或从授权教员处接受训练或作为授权教员提供教学的时
(28)理论考试是指航空知识理论方面的考试该考
试是颁发民用无人机驾驶员执照或等级所要求的可以通过
笔试或者计算机考试来实施
(29)实践考试是指为取得民用无人机驾驶员执照或
者等级进行的操作方面的考试(包括实践飞行、综合问答、
地面站操作)该考试通过申请人在飞行中演示操作动作及
(30)申请人是指申请无人机驾驶员执照或等级的自
(31)无人机云系统(简称无人机云)是指轻小民用无
人机运行动态数据库系统用于向无人机用户提供航行服
务、气象服务等对民用无人机运行数据(包括运营信息、
位置、高度和速度等)进行实时监测接入系统的无人机应
即时上传飞行数据无人机云系统对侵入电子围栏的无人机
(32)分布式操作是指把无人机系统操作分解为多个
子业务部署在多个站点或者终端进行协同操作的模式不
要求个人具备对无人机系统的完全操作能力
无人机系统分类较多所适用空域远比有人驾驶航空器
广阔因此有必要对无人机系统驾驶员实施分类管理
(1)下列情况下无人机系统驾驶员自行负责无须证
A 在室内运行的无人机;
B.Ⅰ、Ⅱ类无人机(如运行需要驾驶员可在无人机
云系统进行备案备案内容应包括驾驶员真实身份信息、所
使用的无人机型号并通过在线法规测试);
C.在人烟稀少、空旷的非人口稠密区进行试验的无人
(2)在隔离空域和融合空域运行的除Ⅰ、Ⅱ类以外的无
人机其驾驶员由局方实施管理
A 操纵视距内运行无人机的驾驶员应当持有按本规
定颁发的有效视距内等级驾驶员执照并且在行使相应权利
B 操纵超视距运行无人机的驾驶员应当持有按本规
定颁发的具备有效超视距等级的驾驶员执照并且在行使相
应权利时随身携带该执照
1)按本规则颁发的具备教员等级的驾驶员执照的持有
人行使教员权利应当随身携带该执照
2)未具备教员等级的驾驶员执照持有人不得从事下列活
i)向准备获取单飞资格的人员提供训练;
ii)签字推荐申请人获取驾驶员执照或增加等级所必需
iii)签字推荐申请人参加理论考试或实践考试未通过后
iv)签署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
v)在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授予申请人单飞权利
D 植保类无人机分类等级
担任操纵植保无人机系统并负责无人机系统运行和安
全的驾驶员应当持有按本规定颁发的具备Ⅴ分类类等级的
驾驶员执照或经符合资质要求的植保无人机生产企业自主
负责的植保无人机操作人员培训考核后获得相应资质证
(3)自 2018 年 9 月 1 日起民航局授权行业协会颁发
的现行有效的无人机驾驶员合格证自动转换为民航局颁发
的无人机驾驶员电子执照原合格证所载明的权利一并转移
6 无人机系统驾驶员管理
61 执照和等级分类
对于完成训练并考试合格人员在其驾驶员执照上签注
Ⅲ、Ⅳ、Ⅴ、Ⅵ、Ⅶ、Ⅺ和Ⅻ
62 颁发无人机驾驶员执照与等级的条件
局方可以为符合相应资格、航空知识、飞行技能和飞行
经历要求的申请人颁发无人机驾驶员执照与等级具体要求
参考《颁发无人机驾驶员执照与等级的条件》(附件 1)
63 执照有效期及其更新
A 按本规定颁发的驾驶员执照有效期限为两年且仅
当执照持有人满足本规定和有关中国民用航空运行规章的
相应训练与检查要求、并符合飞行安全记录要求时方可行
使其执照所赋予的相应权利
B 执照持有人应在执照有效期期满前三个月内向局方
申请重新颁发执照对于申请人应出示以下按照《轻小无
人机运行规定(试行)》(AC9131)批准的无人机云系统上
记录的飞行经历时间证明:
1)在执照有效期满前 24 个日历月内满足 100 小时;
2)在执照有效期满前 3 个日历月内满足 10 小时
C 执照在有效期内因等级或备注发生变化重新颁发
时则执照有效期与最高的驾驶员等级有效期保持一致
D 执照过期的申请人须重新通过相应的理论及实践考
试方可申请重新颁发
A在驾驶员执照上增加等级申请人应当符合本条 B 款
至 D 款的相应条件
B在执照上增加类别等级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在
执照上增加Ⅵ分类等级适用):
1)完成了相应驾驶员等级及其类别和分类等级要求的训
练符合本规则规定的相应驾驶员等级及其类别和分类等级
2)由授权教员在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和训练记录上
签字证明其在相应驾驶员等级及其类别和分类等级的航空
3)由授权教员在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和训练记录上
签字证明其在相应驾驶员等级及其类别和分类等级的飞行
4)通过了相应驾驶员等级及其类别等级要求的理论考
5)通过了相应驾驶员等级及其类别和分类等级要求的实
C在执照上增加分类等级申请人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不
适用于Ⅴ、Ⅵ分类等级):
1)完成了相应驾驶员等级及其类别和分类等级要求的训
练符合本规则规定的相应驾驶员等级及其类别和分类等级
的航空经历要求相同类别低分类等级无人机驾驶员增加分
类等级须具有操纵所申请分类等级无人机的飞行训练时间
至少 10 小时其中包含不少于 5 小时授权教员提供的带飞
2)由授权教员在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和训练记录上
签字证明其在相应驾驶员等级及其类别和分类等级的航空
3)由授权教员在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和训练记录上
签字证明其在相应驾驶员等级及其类别和分类等级的飞行
4)通过了相应驾驶员等级及其类别和分类等级要求的实
D在执照上增加Ⅴ分类等级申请人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依据《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试行)》(AC9131)
完成了由授权教员提供的驾驶员满足植保无人机要求的训
2)由授权教员在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或者训练记录
上签字证明其在植保无人机运行相关航空知识方面是合格
3)由授权教员在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或者训练记录
上签字证明其在植保无人机运行相关飞行技能方面是合格
4)由授权教员在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和训练记录上
签字证明其已取得操纵相应类别Ⅴ分类等级无人机至少 10
小时的实践飞行训练时间;
5)通过了相应类别等级植保无人机运行相关的理论考
65 执照和等级的申请与审批
A符合本规定相关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向局方提交申请
执照或等级的申请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
负责并按规定交纳相应的费用
在递交申请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下述材料:
2)学历证明(如要求);
3)相关无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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